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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治污!临沂这三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被曝光

信息联播山东讯  据无线临沂11月16日报道,临沂市兰山区嘉粱遮阳网厂、临沂市彦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被依法查处。

嘉粱遮阳网厂涉嫌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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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根据V0Cs走航发现的异常点位对临沂市兰山区嘉粱遮阳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挤出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罩破损,导致废气不能有效收集。2021年7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厂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更换新的集气罩,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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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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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根据V0Cs走航发现的异常并不能具体到点位,需通过排查确定存在问题的企业。通过该手段发现的问题检查范围广,当周边存在企业较多时,不能够较为迅速的找到违法点,增加了执法检查时间和工作量。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排查,最终发现临沂市兰山区嘉粱遮阳网厂配套安装的集气罩破损,而对于集气罩破损这一违法行为,相比于光氧催化治理设置未开启或者生产工序未配套安装集气罩这类违法行为更为隐蔽,需要执法人员熟悉产排污流程和治污措施,并在大量的排查工作中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

临沂市彦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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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临沂市彦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砖加工、销售项目,主要污染物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2021年6月20日,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临沂市彦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但2021年6月以来的湿度监测值,基本数据都在0.5-1%,存在异常。根据上述线索,2021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湿度仪内存在一三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氧量量程参数标定输入值为19%。经调查询问,系该厂生产经理温德军为防止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私自修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分析仪参数,并在湿度仪内安装三通,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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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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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实施环境监管的先进手段,具有自动,实时,在线等特性,可提供海量的排污口监测数据,使环保部门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污染源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有着传统环境监察,监测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是发现违法排污的“千里眼”“顺风耳”。

该案就是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深化通过科技手段实现“非现场执法”在日常执法中的运用实践,将现有“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手段的一环,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和智能化,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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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沂水县鹏发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沂水县泉庄镇张庄村。法人代表刘铸军,该项目为年加工6万吨瓷石粉、石英粉项目,建有4条瓷石粉、石英砂生产线,于2016年11月取得项目环保备案(沂环管函[2016]39号)。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石英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至2021年先后将两条石英砂生产线改造为机制砂生产线,改造完成后即投入生产,改造项目总投资91万元。日加工机制砂300吨。该公司两条石英砂生产线擅自改造为机制砂生产线,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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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未通过环保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罚款25,783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行为罚款55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法人代表刘铸军罚款11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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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来就是分析评估项目施工期、建成运营期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前置条件”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本案中涉案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未向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更换设备,变更生产工艺、原材料及产品,并投入生产,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通过环评则可以分析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从而避免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由此,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强化企业环保责任落实

共筑临沂“碧水蓝天”!


创建时间: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