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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严打“非法放贷”建“职业放贷人”名录

     近年来,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的行为。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2019年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
                     
    针对非法放贷行为的高发,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19年,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法院(简称大庆中院)与大庆市检察院、大庆市公安局、大庆市金融办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2019年12月30日,大庆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意见》具体情况。大庆中院金融审判团队审判长闫子路介绍了《意见》背景及起草经过。
   “职业放贷人”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达到本意见规定非法放贷次数、情节标准的个人和单位。
   《意见》从放贷行为特征、涉诉案件数量、涉诉案件标的、涉诉案件情节、涉诉其他情形等方面,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从定期排查确认、规范名录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和加强信息共享等方面,对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及管理机制提出要求;从严格司法审查责任、加大诉讼防控力度、从严整治非法放贷和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等方面,对强化“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规制明晰了意见。
   《意见》规定,全市各基层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最近2年内民间借贷案件所涉本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情节,每半年排查确认一次“职业放贷人”名录。
  名录登记内容包括“职业放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2年内民间借贷案件所涉非法放贷次数和情节等据以认定的情形,“职业放贷人”为单位的,应当列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及据以认定的情形。名录经大庆中院统一汇总后通报全市法院,同时向公安、检察机关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抄送当地纪委监委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大庆市四部门《意见》的出台,将为今后大庆市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确认职业放贷人身份提供准确信息,有效打击非法放贷行为,有效防控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效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为打击“套路贷”及涉“套路贷”案件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责任编辑:鄂凤鸣


创建时间:2020-01-06